四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
發布日期:2020-04-23 19:04 來源:华体会体育hth首页

摘要:【四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財政部等部委發布關(guan) 於(yu) 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wei) 支持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

  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wei) 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wan) 輛。

  二、適當優(you) 化技術指標,促進產(chan) 業(ye) 做優(you) 做強

  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係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裏程門檻(具體(ti) 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ti) 穩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ye) 模式發展,鼓勵企業(ye) 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chan) 具有先進底層操作係統、電子電氣係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

  三、完善資金清算製度,提高補貼精度

  從(cong) 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ye) 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後,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ye) ,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jia) 須在30萬(wan) 元以下(含30萬(wan) 元),為(wei) 鼓勵“換電”新型商業(ye) 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

  四、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

  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wei) 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guan) 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guan) 和產(chan) 業(ye) 化應用開展示範,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範城市給予獎勵(有關(guan) 通知另行發布)。爭(zheng) 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chan) 業(ye) 鏈,關(guan) 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麵。

  五、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hui) 同其他相關(guan) 部門強化管理,要把補貼核查結果同步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對未按要求審核公示的上報資料不予受理。切實發揮信息化監管作用,對於(yu) 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管不嚴(yan) 、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ye) 按規定嚴(yan) 肅處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根據資源優(you) 勢、產(chan) 業(ye) 基礎等條件合理製定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規劃,強化規劃的嚴(yan) 肅性,確保規劃落實。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you) 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優(you) 勢。

  本通知從(cong) 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wei) 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jia) 規定過渡期後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相關(guan) 規定繼續按《關(guan) 於(yu)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guan) 於(yu)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guan) 於(yu) 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guan) 於(yu) 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guan) 於(yu) 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有關(guan) 文件執行。

  附件: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chan) 品技術要求

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改委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