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調整減免購置稅新能源車產品要求
發布日期:2023-12-12 09:12 來源:愛卡汽車

     12月11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三部門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的公告。明確了2024年後新能源汽車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適用的技術條件和執行要求。

  公告針對純電乘用車純電續駛裏程、動力電池質量能量密度、百公裏耗電量等做出調整;同時針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電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相較限值比例、電量消耗模式電能消耗量相較目標值比值做出調整;此外,還新增低溫裏程衰減技術指標,並明確了換電模式車型要求。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原文如下:

  根據《關(guan) 於(yu) 延續和優(you) 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結合新能源汽車技術進展情況,現就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見附件)。其中,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GB/T 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等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以及生產(chan) 企業(ye) 保障換電服務的證明材料。企業(ye) 自建換電站的,需提供換電站設計圖紙和所有權證明;委托換電服務的,需提供車型、換電站匹配證明、雙方合作協議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為(wei) 過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免稅目錄》)且仍有效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減免稅目錄》。相關(guan) 車型要及時上傳(chuan) 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換電模式車型、燃料電池車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補充相應佐證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cong) 《減免稅目錄》中撤銷。

  三、2024年6月1日起,《關(guan) 於(yu) 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關(guan) 於(yu) 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的技術要求廢止。

  四、企業(ye)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製,強化產(chan) 品質量保障能力,確保新能源汽車使用安全。要提升監測平台效能,做好風險預警提醒,及時上報車輛事故報告。對於(yu) 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取消車型減免稅資格或暫停新車型申報《減免稅目錄》。

  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鍾最高車速不低於(yu) 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續駛裏程不低於(yu) 200km。

  3.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係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yu) 125Wh/kg。

  4.對按照GB/T18386.1-2021《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和續駛裏程試驗方法第1部分:輕型汽車》中“附錄 A”進行檢測的純電動乘用車車型,其低溫裏程衰減率不超過35%的,電池係統能量密度應不低於(yu) 95Wh/kg,續駛裏程不低於(yu) 120km。

  5.純電動乘用車產(chan) 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kg)的不同,百公裏電能消耗量目標值(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時,Y≤0.0112×m+0.4;10001600時,Y≤0.0048×m+8.60。

  6.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續駛裏程應滿足有條件的等效全電裏程不低於(yu) 43公裏。

  7.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yu) 《乘用車

  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備質量為(wei) 2510kg以下的乘用車,應小於(yu) 60%;整備質量為(wei) 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車,應小於(yu) 65%;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參照GB 19578中最大設計總質量為(wei) 3500kg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執行。

  8.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與(yu) 同等整備質量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比值:整備質量為(wei) 2510kg以下的乘用車,應小於(yu) 125%;整備質量為(wei) 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車,應小於(yu) 130%。

  為(wei) 保障政策平穩過渡實施,特別提醒行業(ye) 企業(ye) 注意時間節點和執行要求,避免給產(chan) 品生產(chan) 和終端銷售造成影響。

  1.注意時間節點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滿足本《技術要求公告》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仍有效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減免稅目錄》,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仍可享受車購稅減免政策。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技術要求公告》的車型將從(cong) 《減免稅目錄》中予以撤銷。相關(guan) 車型需在過渡期內(nei) 完成政策切換符合性相關(guan) 工作。

  2.及時補傳(chuan) 曆史車型材料。轉入《減免稅目錄》的曆史車型,需及時補傳(chuan) “減免稅”“換電模式”標識,其中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GB/T 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等標準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以及換電服務保障等證明材料。稅務部門依據相關(guan) 標識辦理減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