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發改委網站公布關(guan) 於(yu) 印發《規範價(jia) 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幹規定》的通知。通知稱為(wei) 規範價(jia) 格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製定《規範價(jia) 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幹規定》。以下是《規定》全文:
規範價(jia) 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價(jia) 格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價(jia) 格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jia) 格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對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價(jia) 格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yu) 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hui) 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價(jia) 格行政處罰裁量結果分為(wei) 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cong) 輕處罰、一般處罰、從(cong) 重處罰等5種情形。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wei) 時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四)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在2年內(nei) 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危害後果的;(三)受他人脅迫有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四)配合價(jia) 格主管部門查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應當依法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cong) 輕處罰:(一)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較輕,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二)能夠及時改正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三)在共同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四)從(cong) 輕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五)其他可以依法從(cong) 輕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cong) 重處罰:(一)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嚴(yan) 重或者社會(hui) 影響較大的;(二)屢查屢犯的;(三)偽(wei) 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四)轉移與(yu) 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有關(guan) 的資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jia) 款的;(六)在共同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七)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八)經價(jia) 格主管部門告誡或者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後,繼續實施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九)對納入價(jia) 格幹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十)其他應當依法從(cong) 重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cong) 輕、從(cong) 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從(cong) 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應當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cong) 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cong) 重、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處或者可以並處罰款的,對於(yu) 減輕處罰情形不再處或者並處罰款;對於(yu) 從(cong) 輕處罰情形可以不處或者不並處罰款;對於(yu) 一般處罰和從(cong) 重處罰情形應當處或者並處罰款。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處或者並處罰款的,對於(yu) 減輕處罰情形,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不再並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低於(yu) 規定處罰幅度的罰款,但不得低於(yu) 罰款最低數額的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處或者並處罰款的,對於(yu) 從(cong) 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cong) 重處罰情形,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在規定處罰幅度內(nei) 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 對《價(jia) 格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規定一定幅度範圍的罰款處罰,價(jia) 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從(cong) 輕處罰、一般處罰、從(cong) 重處罰的罰款幅度:(一)《價(jia) 格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違法所得5倍數以下罰款的,從(cong) 輕處罰應當為(wei) 違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處罰應當為(wei) 違法所得的3倍,從(cong) 重處罰應當為(wei) 違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二)《價(jia) 格法》規定處一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從(cong) 輕處罰應當為(wei) 一定數額的1倍,一般處罰應當為(wei) 一定數額的2倍,從(cong) 重處罰應當為(wei) 一定數額的3倍;(三)《價(jia) 格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低數額以上和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cong) 輕處罰應當低於(yu) 最高數額的40%且不低於(yu) 最低數額,一般處罰應當為(wei) 最高數額的40%至60%,從(cong) 重處罰應當高於(yu) 最高數額的60%;(四)《價(jia) 格法》、《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cong) 輕處罰應當低於(yu) 最高數額的40%,一般處罰應當為(wei) 最高數額的40%至60%,從(cong) 重處罰應當高於(yu) 最高數額的60%。
第十三條 價(jia) 格主管部門作出從(cong) 重、從(cong) 輕、減輕處罰決(jue) 定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價(jia) 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自查,發現行政處罰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上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行為(wei) 進行監督,發現下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行使明顯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jia) 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對價(jia) 格壟斷行為(wei) 實施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執行,但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計委2001年發布的《關(guan) 於(yu) 對無違法所得的違法經營者減輕罰款的辦法》(計價(jia) 檢[2001]2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