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起掛車不投保交強險
發布日期:2013-03-14 09:03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