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布日期:2013-02-22 10:02
粵保監罰〔2013〕6號

  受處罰單位: 佛山市金引擎汽車俱樂(le) 部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禪城區桂園八座首層A4室

  主要負責人:戴玉輝

  經查,你公司存在虛開保險中介服務發票協助保險機構套取資金的行為(wei) 。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shu) 》、虛開保險中介服務發票、調查詢問筆錄清單等證據在案證明。

  2012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shu) 》,你公司辯稱與(yu) 大地佛山中支共同推出“創新的服務合作模式”,為(wei) 車主提供相關(guan) 服務,提升了車主對的滿意度。經核查,你公司為(wei) 保險機構虛開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申辯理由不成立。

  你公司虛開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協助保險機構套取資金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決(jue) 定給予你公司罰款10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自接到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你公司應在15日內(nei) 將上述對你支行的罰款款項劃至下述賬戶:

  戶 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廣東(dong) 監管局

  開戶行:中國()廣州東(dong) 寶大廈支行

  賬 號: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劃款憑證複印件同時抄報我局保險中介監管處存查。

  如不服本處罰決(jue) 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jue) 定之日起60日內(nei) 依法向中國申請行政複議或在3個(ge) 月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jue) 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複議或訴訟期間,本決(jue) 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dong) 保監局

  2013年1月17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