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2-27 09:02 來源:华体会体育hth首页

關(guan) 於(yu) 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5〕3號  


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wei) 加快補齊農(nong) 村地區公共充換電設施短板,進一步釋放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根據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三部門)《關(guan) 於(yu) 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4〕57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現就2025年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you) 化申報條件。鼓勵兩(liang) 個(ge) 及以上的縣聯合申報試點(以下簡稱聯合試點縣),並作為(wei) 整體(ti) 共同完成試點任務及考核等相關(guan) 工作,聯合試點縣占用一個(ge) 試點縣名額。聯合試點縣應明確一個(ge) 牽頭縣,由牽頭縣商其他參與(yu) 縣統籌開展試點申報及後續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分配等工作。具備條件的市轄區可申報聯合試點縣,並做好與(yu) 周邊省市縣的場景聯動。試點縣所在地級市2024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於(yu) 25萬(wan) 輛。 


  二、科學確定試點名額。2025年計劃支持75個(ge) 試點縣。三部門根據地方當前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換電設施發展狀況及未來潛力、地域麵積、省內(nei) 縣(縣級市)數量、當前財力狀況、2024年試點省公共充換電設施接入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清算平台(以下簡稱清算平台)情況以及2024年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分配省級試點縣名額(見附件1)。 


  三、鼓勵新技術應用。對試點地區具有明顯示範效應的車網互動(V2G)項目(試點地區V2G項目整體(ti) 放電總功率原則上不低於(yu) 140千瓦,試點期內(nei) 總放電量不低於(yu) 1.4萬(wan) 千瓦時),可按照項目總功率除以120千瓦(向下取整)的3倍係數進行標準樁數量折算,折算的標準樁計入首次達到政策指標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過備案的第一批67個(ge) 試點縣參照執行)。

 

  四、強化平台監管。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應采用“直連”方式將運行數據實時上傳(chuan) 至清算平台,並鼓勵“直連+互聯互通”方式雙通道傳(chuan) 輸。各省可因地製宜搭建公共充換電設施平台(以下簡稱省級平台),清算平台負責接收省級平台傳(chuan) 輸的公共充換電設施直連數據,省級平台需確保與(yu) 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直連”,以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各省對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數據真實性負責,通過平台監控、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三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適時對清算平台數據進行抽查,一經發現數據作假問題,將給予取消該試點縣資格、追繳多撥付的獎勵資金、列入失信名單等處罰措施。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現場抽查等方式,並利用清算平台對試點縣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具體(ti) 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見附件2。 


  五、嚴(yan) 格資金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專(zhuan) 項用於(yu) 支持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由地方統籌用於(yu) 支持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配電網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關(guan) 支出,不得用於(yu) 其他國家級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用推廣或試點示範等項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換電場站建設、集中式專(zhuan) 用充換電場站建設、社區公共充換電設施共享,以及充換電網絡建設運營等工作。對於(yu) 已享受超長期特別國債(zhai) 、中央預算內(nei) 投資支持的公共充換電設施項目,不得重複申報本試點獎勵資金支持。 


  六、關(guan) 於(yu) 其他申報要求。各省應按照《試點通知》有關(guan) 要求,組織試點縣編製試點申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正文繼續按照《試點通知》附件1,實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進一步加強縣域充換電設施與(yu) 農(nong) 村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及其沿線配套設施的銜接,拓展應用場景,並統籌考慮新增公共充換電設施與(yu) 既有設施的空間布局,避免重複建設,有效提升利用率。試點縣可研究適當增加電動重卡充換電設施,支持重卡加快電動化。各省通過競爭(zheng) 性評審的方式擇優(you) 確定本省試點縣名單,並於(yu) 2025年3月13日前將試點縣名單及試點實施方案按程序上報三部門備案,相關(guan) 材料電子版一並上傳(chuan) 至清算平台。 

  試點縣原則上應嚴(yan) 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試點相關(guan) 工作,確因土地征用、電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完全按照已備案的實施方案(含第一批試點縣)實施的,可在不減少公共充換電設施總數量(標準樁)和實際總功率目標的前提下,申請對實施方案中的建設場景、建設地點等內(nei) 容進行結構性調整,並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ti) 說明調整必要性和調整內(nei) 容等,同實施方案任務調整申請表(附件4)一並逐級報送至省級有關(guan) 部門(相關(guan) 材料電子版同步上傳(chuan) 至清算平台)。省級有關(guan) 部門應對調整方案出具明確意見,同試點縣實施方案調整申請一並報三部門進行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後試點縣參照實施。 


本通知未作規定事項按照《試點通知》執行。 


附件:1. 第二批試點縣分省名額分配數量 

     2. 第二批試點縣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 

     3. 試點實施方案編製大綱附表 

     4. 實施方案任務調整申請表 


  財政部辦公廳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5年2月20日